张家港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公司企业税收筹划的特点和方法
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张家港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律师曹辉团队:详解公司企业税收筹划的特点和方法。税务筹划是由应为Tax Planning意译而来的。从字面理解也可以称之为“税收筹划”、“税收计划”,税务筹划,是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的获得“节税”的税收利益。它是税务代理机构可从事的不具有鉴证性能的业务内容之一。 但是由于我国将税务部门对于税收征收任务的安排叫做“税收计划”,为之避免与之混淆,在从国外文献中引进这一术语之初,将其译为“税收筹划”、“纳税筹划”、“税务筹划”,一体现税收筹划所具有的实现策划安排的特点。

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张家港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律师曹辉团队:详解公司企业税收筹划的特点和方法。税务筹划是由应为Tax Planning意译而来的。从字面理解也可以称之为“税收筹划”、“税收计划”,税务筹划,是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的获得“节税”的税收利益。它是税务代理机构可从事的不具有鉴证性能的业务内容之一。 但是由于我国将税务部门对于税收征收任务的安排叫做“税收计划”,为之避免与之混淆,在从国外文献中引进这一术语之初,将其译为“税收筹划”、“纳税筹划”、“税务筹划”,一体现税收筹划所具有的实现策划安排的特点。

税务筹划律师收费标准:
企业税务筹划律师费用是没有固定标准的,律师的收费标准是实行市场调节价。一般依据公司规模大小、律师行业水平等因素来决定,当事人可以与律师协商费用的问题。以下提供一个大概的费用仅供参考。
律师非诉法律服务:
1、 解答咨询、参与谈判、出席会议: 50-100元/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2 、草拟、审查、修改各类文件、司法文书:200-1000元/件,同时按照所涉标的额,每件加收3‰;
3、 出具法律意见书、签发律师函、发表律师声明、进行律师见证:500-2000元/件,同时按照所涉标的额,每件加收3‰;
4、 尽职调查:3000元/件,同时按照所涉标的额,每件加收5‰。不涉及财产的,根据调查事务的具体情况另议加收金额。
税务律师法律服务范围:
1、税务咨询
根据客户的需要,通过当面、信函、电传、E-mail等方式为客户提供税务咨询服务。
2、税务顾问
在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以及增值税领域提供法律意见,为企业设立、重组、并购等事项提供税务法律顾问服务。
税务顾问可具体细分为常年税务顾问和专项税务顾问。专项税务顾问是针对单一具体事项所作的专项税务分析及调整方案设计与论证,该单一事项一般包括企业重组、内外资并购、转让定价、股权转让、企业改制、境外上市等。
3、税收筹划
在具体操作中,税务律师可以提供多项税收筹划法律服务,具体范围包括:公司税务,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融资方案设计、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并购与重组,外汇交易和转移等税务方案设计。此外,对于涉及个税缴纳的高收入或收入来源多样化的中外人士,税务律师可从税负角度提供个人理财管理方案及涉税争议解决服务。税收筹划服务的核心理念是协助客户在合法的前提下节税,实现客户经济利益最大化。
4、税务尽职调查
为客户的投资、并购等商业事务提供税务尽职调查服务,降低企业并购的税务风险。
5、税务审计
根据客户需要,税务律师可以为企业提供年度税务审计、清算税务审计、稽查前税务审计以及其他专项税务审计。
6、涉税争议代理
税务律师将在从税务听证、行政复议到诉讼(包括行政、民事、刑事诉讼)和仲裁的全过程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公司税务筹划的特点:
1、合法性
公司税收筹划的合法性表现在其活动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依法征税及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
根据税收法规原则,国家征税必须有法定的依据,纳税人也只需根据税法的规定缴纳其应缴纳的税款。当纳税人依据税法作出多种纳税方案时,根据资本市场中人的自利行为原则,选择税负较低的方案来实施是无可指责的,因为法定最低限度的纳税权也是纳税人的一种权利,纳税人无需超过法律的规定来承担国家税赋。
2、筹划性
由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如实现或分配净收益后才缴纳企业所得税,销售不动产后才缴纳营业税,其滞后性使得公司税收筹划成为可能。税收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政府有权通过对纳税义务人、纳税对象、税基、税率作出不同的规定,引导纳税人采取符合政府导向的行为。纳税人则可以在其作出决策之前,明确国家的立法意图,设计多种纳税方案,并比较各种纳税方案的不同税负,挑选出能使企业整体效益达到最大的方案来实施。
3、目的性
公司税收筹划的目的是降低税收支出。企业要降低税收支出,一是可以选择低税负,二是可以延迟纳税时间。不管使用哪种方法,其结果都是节约税收成本,以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这就有助于企业取得成本优势,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得到生存与发展,从而实现长期赢利的目标。
公司税收筹划的方法:
1、用好、用足优惠政策
目前的优惠政策一般集中在对产业的优惠和对地域的优惠上。例如对软件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软件开发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在广告费的税前扣除上,一般企业只能在销售收入的2%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结转,而软件开发企业可自登记成立之日起五个纳税年度内据实扣除,超过五年的,按销售收入的8%扣除。
这些政策的出台无疑将对我国的软件行业起到有力的扶植和推动作用。所以,企业在作投资领域的决策时,对各行业可享受税收优惠的比较应成为重要的决策依据之一。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的税收优惠措施也得到了不断的调整,从单一的降低税率、减免税向加速折旧、亏损结转、投资税收抵免、为国内外企业创造平等的税收环境等多种形式转变。
例如1999年颁布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就是运用税收优惠鼓励企业搞技术改造,调动企业对科技投入的积极性,拉动经济全面增长的税收政策。
《办法》规定:对在我国境内通过银行贷款或自筹资金投资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以用以后年度企业比此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可以看出,这些优惠政策实际上是国家拿国库的钱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促进企业以科技打造核心竞争力。优惠政策的实施可以极大地缓解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不足的紧张局面。同时,《办法》强调了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进口的以“三来一补”方式制造的设备,这对引导企业购买国内商品、拉动内需也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是《办法》也规定要用新增的所得税来抵免投资额,这样有利于激励企业创造更多净利来争取享受这一优惠政策,同时也有利于约束企业的盲目投资。所以,有计划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都可把如何享受更多的投资税收抵免作为公司税收筹划的重点。因此,要把握国家政策的宏观走向,顺应国家的产业导向,对政府政策作出积极反应,尽量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是公司税收筹划的首选。
2、将高纳税义务转化为低纳税义务
当同一经济行为可以采用多种方案实施时,纳税人尽量避开高税负的方案,将高纳税义务转化为低纳税义务,以获得税收收益。如某综合性经营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建筑装饰材料的同时可提供装修服务,这就发生了销售货物和提供不属于增值税规定的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
税法规定,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应是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且该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符合条例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可见,若这两项业务不分开核算,将合并征收17%的增值税,而由于劳务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对较少,使得企业的税负加重;如果经过公司税收筹划,将装修施工队变成独立的子公司,则按照现行营业税征收规定,装修业务的税率将由原来的17%降为3%,税负明显降低。
又如,在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时,由于采用的是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边际税率最高达到35%,这样使得同样是一元钱的所得,由于所处的收入区间不同而享受的税收待遇不同。所以,若能在高利润的年份,通过延期纳税,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的绝对值,则可有效地降低边际税率,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3、延期纳税
延期纳税可以把现金留在企业,用于周转和投资,从而节约筹资成本,有利于企业经营。在利润总额较高的年份,延期纳税可降低企业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同时,由于资金具有时间价值,纳税人得到的延期税收收益等于延期缴纳的所得税乘以市场利率。
延期纳税的方法一般有:
①根据税法“在被投资方会计账务上实际作利润分配处理时,投资方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的规定,可以把实现的利润转入低税负的子公司内不予分配,同样可以降低母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
②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税法“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的规定,纳税人可事先预测企业的利润实现情况,如果预计今年的效益比上一年好,可选择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反之,则按实际数预缴。
张家港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律师曹辉团队:学法时间:
张家港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律师曹辉团队:学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 【支付价款的时间】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一百六十一条 【支付价款的时间】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