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与投资经营企业导致亏损躲债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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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的界定。
民间借贷纠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不涉及刑事犯罪。
2.诈骗罪与代购行为的界定。
代购人帮助被代购人购买海外商品或者代购其他商品,被代购人先行支付货款,后由于客观原因没能买到商品,代购人擅自挪用代购款,根据代购的真实目的、双方的
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等情节确定是否具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情形;再者,判断代购者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等意图。
如被代购者能明确有代购物,代购者有代购行为,因故未能买到而挪作他用,拒不归还,被代购者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不能以诈骗罪论处。
如果虚构代购的事实,以占有他人大量的财物为目的,对外宣传代购,然后骗取财物,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投资经营企业导致亏损躲债的界定。
如果确实是投资经营企业,但由于经营不善,亏损负债,导致躲避债务,属于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不涉及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