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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虚假租赁对抗法院执行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9-09-27 16:03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虚假租赁对抗法院执行被判刑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犯罪典型案例,本案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拒不执行判决被判刑,为躲债虚假租赁不执行金融借款合同义务被判刑,为躲债虚假租赁被判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罪。刑事司法实践中,以往的拒执类案件大多是被告人怠于履行腾退或还款义务或者未将钱款用于履行还款义务,而本案被告人和他人串谋,设立虚假租赁关系逃避执行,犯罪手段更为隐蔽,属于新类型犯罪形式,证据要求更为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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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虚假租赁对抗法院执行被判刑_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  
一、杭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姚某某等(虚假租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基本案情 
 
浙江某银行诉杭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姚某某、王某某等单位和个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案件,法院于2016年7月20日至同年8月26日,先后作出四则民事判决,判令杭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及姚某某、王某某等单位和个人返还原告银行2850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原告对杭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沈家埭村房屋、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萧山农业大厦1幢25层的房产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后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过程中法院查明:姚某某在明知上述判决已生效的情况下,为保留前述房产,结伙朱某某,以上述食品公司的名义与朱某某签订虚假的租赁协议,虚构抵押贷款前已将上述房产租赁给朱某某,租期15年。姚某某、王某某分别伪造了相应的收款确认书。2017年2月22日,姚某某、朱某某将上述虚假材料递交给法院执行人员,并做了虚假陈述,声称朱某某是上述房产的承租人,要求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保留其租赁权利。经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后,法院于2017年8月7日、2017年10月11日分别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上述房产,并以公告方式说明厂房和农业大厦房产均以带15年租赁的形式拍卖。
 
虽然姚某某、王某某、朱某某提供的证据材料在形式上符合租赁的外观特征,抵押权人亦同意带租赁拍卖。但承办人在综合本案各类情况后,怀疑姚某某、王某某和朱某某存在合谋串通虚假设立租赁、对抗执行的可能性。故在当地组织“打击逃废债”行动时向党委政法委及公安机关移送相关材料。另查明,姚某某、朱某某于2016年12月共同出面将上述农业大厦出租给案外人周某某。姚某某通过其子及朱某某名下的银行卡收取相应房租、押金等共计381604元,随后转至他人账户,并未履行生效判决。
 
法院认为:杭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与朱某某通谋,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系共同犯罪。姚某某作为杭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某作为该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杭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罚金30万元;姚某某、朱某某、王某某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十月,缓刑一年;有期徒刑十月,缓刑一年。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典型意义 
 
刑事司法实践中,以往的拒执类案件大多是被告人怠于履行腾退或还款义务或者未将钱款用于履行还款义务,而本案被告人和他人串谋,设立虚假租赁关系逃避执行,犯罪手段更为隐蔽,属于新类型犯罪形式,证据要求更为严格。
 
本案被执行人姚某某、王某某、朱某某合谋串通,设立虚假租赁,对抗法院执行。姚某某借用他人银行卡收取相应房租、押金等,随后转至他人账户,并未履行生效判决,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属于情节严重。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法院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对单位判处罚金,对个人判处自由刑,对通过虚假租赁对抗法院执行的行为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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