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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如何用“口头协议”拿回工资?
发布时间:2019-07-26 10:18
张家港如何用“口头协议”拿回工资?
 
常言道:口是空,笔是真,如果劳动者在入职公司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协议”,那么麻烦来了,假如遇到问题,该怎么办?是不是工资会"打水漂",下面请看:张家港公司合同律师曹辉团队带来的案例。

张家港如何用“口头协议”拿回工资?_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
 
一、张家港公司合同律师曹辉团队基本情况:
 
2016年11月19日,李某强入职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公司),当时能源公司尚未拿到营业执照,故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因与老板相识多年,口头约定月薪25000元,担任工程技术部副总经理,随后一直在新疆克拉玛依负责相关工作。
 
2017年2月7日能源公司办理完毕相关工商手续,但仍未与李某强签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且长期拖欠工资,多次催要未果。
 
2017年3月1日李某强调回北京上班,双方再次口头约定月薪调整为29000元。李某强入职以来,公司的种种保障均没有落实到位,无奈之下,只好申请劳动仲裁。
 
二、张家港公司合同律师曹辉团队案件审理经过
 
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以及未及时发放工资,在张家港劳动纠纷律师团队的指导之下,李某强向能源公司邮寄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在劳动仲裁阶段,提交了录音、入职表、员工年度工作任务承诺书、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据,充分证实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工资标准问题,通过劳动纠纷律师的专业操作,劳动仲裁诉求一一得到支持,既拿回属于自己的劳动报酬,同时得到经济补偿。
 
三、张家港公司合同律师曹辉团队评语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本案例在劳动合同律师看来,录音、微信截图、员工年度工作任务承诺书及薪资邮件截图等材料能够充分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以及李某强月工资标准。
 
“口头协议”不过是碍于双方熟识多年的情面,但当自身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的时候,不要一味妥协,也不必惊慌,本案经过专业的劳动仲裁律师操作,案件思绪瞬间清晰,拨云见日,最终大胜。
 
劳资纠纷中,劳动者作为弱势一方,因相关法律意识淡薄,容易受欺,也很难想到可以通过劳动仲裁途径维权,张家港公司合同律师曹辉团队是一支专业劳动仲裁律师团队,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张家港公司合同律师曹辉团队学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条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约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出卖人的基本义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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